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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权的4条裁判规则

来源:刘建武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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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第三人原因致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修义务

  3. 业主不得以物业服务企业未纠正管理区域内违章建筑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或减少支付物业管理费

  4. 小区公用供水设施因天气原因发生破裂渗水导致住户损失的,供水专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怠于履行管理义务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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