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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7条规则

来源:刘建武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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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其姓名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导致员工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向该员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未经知名博主的许可,擅自在宣传资料、产品名称、产品包装、商用名片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并用于商业经营的,构成姓名权和肖像权侵权;

  3. 未经同意冒用他人姓名书写并向政府部门邮寄举报信的,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与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制造他人为其公司产品进行代言的广告形象,侵犯了受害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5. 冒用他人姓名注册公司的,属于姓名权侵权行为;

  6. 演唱会举办方未获歌手同意,虚构歌手系演唱会参演演员的事实,擅自使用歌手姓名及肖像进行票务宣传,其行为构成对歌手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7. 擅自使用知名人士姓名注册域名,构成侵害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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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建武
  • 执业律所:北京沃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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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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