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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7条规则

来源:刘建武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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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2、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担任其监护人的村委会具有原告资格,有权主张赔偿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但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属于赔偿请求权人共同共有,法院应综合多种因素合理分配;

5、消费地和居住地均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其住所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6、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心健康受损,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

7、管理人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人身损害,由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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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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