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则8条
来源:刘建武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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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放弃任意解除权;
2、受托人解除委托合同未将股权转让给委托人具有客观理由,不应赔偿该股款差价款损失;
3、合同双方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委托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有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5、当事人放弃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双方预先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的条款有效,委托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7、商事委托合同缔结的首要考量因素是受托人的商誉和经营能力,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有大量资产投入,允许任意解除有违公平;
8、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解除委托合同,但基于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对任意解除权的该限制条款并不产生丧失单方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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