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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定金能退吗

来源:吕崇简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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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一般是购房人与售房人在签订预约合同之后,售房人向购房人收受的担保金,以保证未来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未能签订购房合同,购房人交付的定金是否能够退还呢?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

 

一、相关法律解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任一方拒绝签订合同,自然违反诚信原则,适用于定金法则,售房人有权没收定金或者购房人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是有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则购房人可以取回定金。

比如当地政府发布新的政策,导致购房人失去了购房资格,或者政府没有通过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审批手续等不可抗力因素是双方都没有意料到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二、因磋商问题,导致合同签订失败的情况

预约合同的意义,是为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备的本约创造条件。

如果一方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或者否认预约合同中的已决条款,或者提出令对方无法接受的不合理条件,或者拒绝继续进行磋商以订立正式合同,都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反之,如果买卖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合同不能订立,这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因此,如果是因为合同磋商问题导致合同没有签订成功,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已付定金应当返还。

 

三、购房人的注意事项

如果在预合同中,已经排除了一些不签订正式合同的免责事由,比如约定,如果不能办理银行贷款,则购房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签署购房合同,那么双方仍有签订本约合同的义务,如果一方违约,依然适用定金法则。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的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如果存在任何疑问,应该及时向开发商进行询问。

此外,购房者应该在交付定金时,在协议条款中,明确定金的数额、使用方式、定金返还等相关条款,以避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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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吕崇简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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