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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梦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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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流产抑郁,丈夫竟请求撤销婚姻

来源:杨梦倩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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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一则题为“妻子流产抑郁家中男子申请撤销婚姻“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据悉,家住安徽蚌埠的高女士自2015年起患有轻度抑郁症,多次就医治疗。2016年王先生与高女士相恋,并于2018年办理结婚登记。不久前,王先生以高女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认定,王先生并无证据证明高女士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仅能证明高女士自2015年起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后因流产转为中度抑郁症,但因高女士的疾病并未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故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诉请。

 

一、   可撤销婚姻的“前世今生”

1、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系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事务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前世: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首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

今生: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主要有三点变化:

(1)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婚姻,民政局无权撤销;

(2)除受胁迫的情形外,新增“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的情形;

(3)新增“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一是受胁迫结婚的;二是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

 

 

二、   疾病婚的“进阶之路”

王先生起诉的依据是可撤销婚姻的第二种法定情形,即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以下简称“疾病婚”)。疾病婚并非一开始就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疾病婚在法律规定上的变化吧~


 

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疾病婚一直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为何《民法典》将疾病婚从禁止结婚的情形调整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出发,《婚姻法》一直将疾病婚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但因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与婚姻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理论界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患有疾病仍愿与其缔结婚姻关系,应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另一方面,对于患病的一方,如果因其患病而禁止结婚,亦是对其婚姻权利的剥夺,损害其合法权益。

 

《民法典》将疾病婚从禁婚条件中删除,赋予了当事人双方婚姻自主决定权。但自主决定权的前提是保障双方的知情权,否则容易因信息不对称出现欺诈的情况。故《民法典》对患病一方赋予婚前向对方如实告知病情的义务,违反此告知义务、隐瞒病情而与对方结婚的,将构成婚姻欺诈,对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三、“重大疾病”的司法认定

在王先生与高女士的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轻度抑郁症”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在实践中,“重大疾病”到底如何认定呢?

当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重大疾病”的范畴,但在《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1]等规范性文件中,对不宜结婚的疾病作出了规定。由以上规定可知,不宜结婚的疾病主要包含五类: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如白化病、血友病。

典型案例:傅某诉黎某撤销婚姻纠纷案[Office1] 

裁判要旨: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撤销婚姻。

 

2、指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

典型案例:(2021)吉0194民初1984号[Office2] 

裁判要旨:被告廉某所患艾滋病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被告廉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吴某结婚的真实意思,且廉某所患疾病必然会影响正常的夫妻生活,故对原告吴某要求撤销与廉某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癔症、双向情感障碍。

典型案例:(2021)鲁1723民初2909号

裁判要旨:癔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对方。原告在2021年才知道被告在结婚前就患有癔症,被告方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已知晓,原告要求撤销婚姻关系,依法予以支持。

 

4、重要脏器疾病:如尿毒症

典型案例:(2021)鲁1521民初954号

裁判要旨:被告宋某患有尿毒症,不适宜生育,属于重大疾病。被告在结婚前即诊断患有尿毒症,并经住院治疗,但在结婚登记前被告没有据实详尽地告知原告曹某,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5、生殖系统疾病:如先天染色体问题,无卵巢,无法生育

典型案例:(2021)浙0109民初452号

裁判要旨:被告患有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且被告未将其患病一事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原告。被告在婚前隐瞒其患有先天性疾病且不能生育的事实,足以对原告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损害,并影响到原告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同意撤销婚姻,本院亦认为本案符合《民法典》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且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限,故原告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婚姻不是儿戏,在步入婚姻前,建议双方进行全面的婚前检查。已知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及时告知对方,做到坦诚相待,亦是对婚姻效力的保障。

婚后,夫妻间应做到相互包容、相互扶持,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诚如当年,婚礼宣誓时彼此深情对视说的那句“无论富贵贫穷,无论健康疾病,无论人生的顺境逆境,在对方最需要我的时候,我都会不离不弃直到永远”。


[1] 1、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2、《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第二条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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