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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大爆炸38】许可或者转让他人使用软件著作权有什么要求

来源:钱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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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完成后,相应的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但是多数软件开发者开发软件并不是为了自己个人使用,还是要将其推广出去供其他主体使用,所以这里就牵扯到软件的许可和转让,那么许可和转让有什么特别要求吗?



今天我们来学习许可或者转让他人使用软件著作权有什么要求,这一块具体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当中。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本条规定了许可软著权应当签订合同,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本条并没有规定书面合同,且应载明许可的范围,否则视为未许可。


第十九条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本条在规定了专有许可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且在普通许可的基础上,规定了专有许可必须明示的规则,即专有许可需明示,否则视为非专有许可。


第二十条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本条比较简单即转让软著权需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 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本条规定了许可转让软著权可申请登记的权利,实际中将上述行为进行登记可以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所以笔者建议进行相关业务时尽量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本条主要是规定了跨境转让转让软著权的要求,因为国家目前对技术管理比较严格,所以尤其是向外输出技术需要严格审批,实践中该类似业务往往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才能出境,若有该方面业务,应当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免违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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