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工伤赔偿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导读:
建筑工地工伤赔偿的范围规定有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对建筑工地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建筑工地工伤赔偿范围有哪些
建筑工地工伤赔偿的范围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建筑工地工伤认定流程
建筑工地工伤认定流程为:
1.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在有效期内,可以到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应的材料;
3.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齐全、管辖部门正确、没有超过时效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立即受理并书面告知受理的理由;
4.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案件后作出书面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去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依法再去起诉也是可行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