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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年休假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

来源:侯芹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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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第一条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似乎只要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就可以,至于是不是在同一个单位,并不是职工享受年休假的障碍。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司法观点也的确不会因为职工不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而不予支持年休假的诉求。但也的确存在少数地区司法观点有所不同,即要求在一个单位连续12个月以上才可以享受年休假。

下面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2009年11月25日,李女士入职某公司,担任门店店员工作。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公司每年安排李女士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2014年5月,李女士从公司离职。离职后,李女士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在职期间未休满年休假的工资差额。李女士主张,其1983年12月已开始工作,入职被告公司前社保缴费累计年限已达22年零4个月,每年应休年假为15天,公司每年仅安排5天年假的行为违法,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差额6831.72元。
  面对李女士的请求,公司主张,年假须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才能享受。累计工作年限1年至10年的年假为5天,10年至20年的年假为10天,工作年限超20年的年假为15天,累计工作年限应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准,非本单位工作年限不应累计计算。

法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带薪年休假制度设立的宗旨可知,带薪年休假制度意在保障劳动者连续工作后的休息权,是在考虑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要求社会对劳动者进行休假补偿的一种制度。因此,只要职工在入职前曾经有“连续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则有权在入职新单位的第一年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进入单位不满1年为由,拒绝劳动者休年假的权利。

案例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9206号
 
  2011年10月17日,黄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书》。2012年8月16日,某科技公司作出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2012年未休年假工资。

某科技公司主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黄某在其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其公司无需向黄某支付带薪年假工资。

黄某提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及劳动合同,主张其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在其他公司工作的事实,故其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应当在某科技公司享受带薪年休假。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理解“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2008年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明确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处“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理解为只要劳动者在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前曾经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则其入职新用人单位后即享受带薪年休假。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黄某未休年假工资5747元。

案例三:
  王某于2014年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王某选择不再续订。离职时,王某提出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支付相应的补偿。

物业公司同意向王某支付相应的补偿,但只同意向王某支付入职满一年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王某则认为,其入职物业公司之前,其累计工作年限已达10年以上,其每年应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其入职当年就应享有相应的年休假。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某在2014年1月至5月期间在前一用人单位工作时未休年休假,其入职物业公司之前已经具有10年以上的累计工作年限,故王某入职物业公司的当年即可享受年休假,无需在物业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才可享受年休假。后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向王某支付了在物业公司全部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休年休假看累计工作年限,即只要劳动者在新入职之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在新用人单位享有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员工在新单位入职未满12个月并非享受年休假的障碍。实践中,个别单位设定条件“必须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才能享受年休假,一般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有一般情况就有特殊情况,比如广东,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2009年1月23日下发的《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第2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个规定就要求需要在“同一个单位”,而这个文件已经在2012年4月20日废止了,但关于享受年休假的连续工作12个月是否为同一个单位的司法裁审意见,广东省很长一段时间仍然偏向于要求“同一个单位”。

看一下广东省的案例。

案例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1392号案件

关于某公司应支付李先生带薪年休假工资数额。李先生于2015年11月7日入职,至2016年11月6日才在某公司连续工作一年,故一审法院认定其从2016年11月7日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正确。

案例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809号

陶先生上诉请求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对此,本院认为陶先生在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在某公司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陶先生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8民终971号

关于某公司应否向梁先生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问题。梁先生于2020年6月15日入职湛江市某公司,职工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从2021年6月15日起梁先生享受带薪年休假。

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2014年深圳的案例、2019年中山的案例,2022年的湛江案例,都仍然可以看出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是“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也就是说,员工如果新入职一家公司,没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不能享受年休假待遇的。且,享受年休假的开始时间是入职满一年后的次日起算。

再看一下广东省近几年的其他案例。

案例四: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025号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诉人李先生在入职某公司之前曾连续工作满12个月,因此上诉人李先生自入职时(2012年2月22日)即可享受5天/年的年休假待遇。

案例五: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948、949号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周先生2019年4月至6月期间有缴纳社保,本院认定周先生在该期间存在连续工作。周先生自2019年6月24日入职某公司至2020年3月连续工作满12个月,根据其提交的累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据,本院认定周先生自2020年4月1日起其可享受每年10天的年休假。

从案例四深圳2015年中级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关于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已经不再要求必须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而是在入职之前有过“连续工作12个月”的事实,那么从入职当天,即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案例五,2022年广州市中级法院的案例,也表明连续12个月,可以是不同单位之间的累计工龄。
  综合上述分析,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原则上都不需在同一用人单位,但从某些特殊地区的特殊情况看,的确存在过特殊规定,限制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必须是在同一用人单位,且起算时间从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后的次日起算。从2014年广东省的特殊规定废止以后,这些特殊规定在司法裁判中也基本上不再适用,近年来在年休假待遇的享受条件方面,已经是可以确定“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即可,只要工作时间不中断,年休假的起算时间一般可以从入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新员工入职的当年就可以享受年休假待遇,而不再要求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才可以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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