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芹律师,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法学专业出身,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及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侯芹律师擅长婚姻继承、劳动工伤、合同债务等案件处理。相信坚实的理论基础及丰富的诉讼经验,一定能为您高效、高质的处理好纠纷。座右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用专业和服务让您满意。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公司企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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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303民初5373号1、案件情况2023年11月,郭某在被告处工作。离职后,被告结算了郭某的工资。事后,郭某起诉被告,主张自己10月份的工资,被告尚未足额支付,另外,主张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额外支付2个月的工资,以及为追索上述费用从广西老家到深圳的车费1200元。被告收到通知后,与郭某沟通,希望和解撤诉。郭某不同意。被告无奈,委托本人代理诉讼。本律师查看案件材料后,发现标的额不大,只有一万多元,而且从郭某提交的材料来看,郭某的劳务费差额、二倍工资差额、车费都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鉴于被告也希望和解,郭某年纪也大了,这么远跑来深圳也不容易,本律师也主动与郭某沟通协商适当补偿让其撤诉的事情,郭某同意了,在办理撤诉手续时,郭某称,目前有事在忙,等晚上才可以办理,明天提交撤诉申请。等第二天,本律师和郭某沟通撤诉时,郭某回复:昨晚和朋友喝了一顿酒,商量了这个事情,朋友劝他不要撤诉,一定要坚持打下去,肯定能拿到钱。于是郭某听从朋友的建议,不愿意和解撤诉。本律师只得按照流程去参加庭审。一周后,本律师收到本案判决书,驳回郭某全部诉求。2、律师点评本案中,郭某诉求劳务费差额,可证明不了劳务费差额的证据,何时提供劳务、劳务费如何约定、劳务费结算情况等,都无法证明。所以劳务费差额不能支持。郭某诉求二倍工资差额,那是存在于劳动关系中,本案郭某已年过60,属于劳务关系,而且郭某在被告处工作并未超过一个月,所以也不支持。关于从广西到深圳的车费,双方没有约定过车费由被告承担,且是郭某个人行为,也没有实际支出相关费用的凭据,故也不能支持。至此,郭某的全部诉求被法院驳回。3、律师建议打官司这个事情,是一个严谨且专业的事情,如果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仅凭自己的一腔愤怒、一厢情愿去打,结果大概率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建议,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
1、案件情况女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一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女子试用期工资9000元/月,转正11元/月。合同签订后,双方实际履行了5个月的试用期。后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本律师代理女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及擅自延长试用期的赔偿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裁判结果裁决公司向女子支付违法约定及擅自延长试用期3个月的赔偿3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909元。3、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最长只能约定2个月试用期,而双方却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实际履行了5个月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3个月应当依法支付双倍工资。4、律师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期限,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或者主张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都是无效抗辩。不用侥幸的认为延长试用期是对公司有利的,实际上这是给公司制造了一个大坑。
1、案件详细情况申请人某女子在A公司担任行政主管,上有行政经理,下有两名行政助理。某女子入职后从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8个月后,A公司提出与某女子解除劳动合同。女子在离职后,知道没签劳动合同是可以主张二倍工资的,但是本案的难点是,女子岗位特殊:行政主管。如果被认定未签劳动合同是女子自己怠于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那么这个诉求就无法获得支持。本律师经过详细与某女子沟通,并细致的指导女子搜集证据,最后提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裁决A公司支付女子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万多。2、律师点评本案的焦点在于,作为公司行政主管的女子,是否负有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如果有这项工作职责,而女子没有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那属于个人过错导致,不能基于自己的工作过错而让公司承担这个赔偿责任;如果女子没有这项工作职责,那么公司应当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对女子进行赔偿。本律师代理本案,仅仅抓住焦点问题,围绕焦点问题去举证,最终获得了胜利。3、律师建议实践中,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件,最基础的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一般就可以获得二倍工资差额的支持;但也有部分案例,因为申请人的岗位特殊,比如本案的人事行政主管,而很难获得支持,这个时候要多注意搜集证据证明签订合同不是自己的工作职责。
即使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在业主欠费情况下有权停水停电,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不同的独立的合同,涉及的是不同的当事人。同样,如果业主将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欠缴物业费、租金等费用的情况下,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停水停电,也是违法的。因为物业公司应当在物业合同范围内进行物业活动,而不应介入业主与租客之间的纠纷。
很多被辞退的员工,在劳动仲裁时只知道可以要求赔偿,却不知道还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02继续履行好处多对于就业能力强的劳动者来说,自然是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拿钱走人,干净利落,没必要在这里耗着;首先,这些特殊群体再就业难度大,继续履行实际是解决了就业问题。其次,就是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打官司期间(一裁两审少说也得一年多)的工资。03继续履行难度大其次,如果公司无法证明解除合法,主张赔偿的就已经成功了,可以获得法律支持。而如果是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就还有反转的空间,即《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丧失信任基础、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短、劳动者的岗位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劳动者已经入职其他单位、仲裁诉讼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的岗位被取消且双方未就新岗位达成一致。04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希望打工人兄弟遇到违法辞退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希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为社会创造更多效益,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
国庆节马上到了,假如10月1日你在单位加班了,加班工资该怎么算你清楚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但这个300%的加班工资中是否应该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给劳动者的正常工资部分呢?也就是说,单位是另行支付给劳动者2倍工资还是3倍的工资?参考案例:(2023)粤0306民初7618号一、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间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的认定。……被告于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应为:月基本工资÷174小时/月×(5.5小时/天×21.75天/月×21.1个月×150%+13.5小时/天×80天×200%+13.5小时/天×16天×300%)(2020)粤03民终10321号认定郭某稳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平时加班866小时,休息日加班1030小时(262+24×4×8),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郭某稳应得的加班工资为42761.12元[2200÷21.75÷8×(866×150%+1030×200%+8×300%)]。(2020)粤03民终22910号关于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的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查明的事实,在上述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根据xxx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分别在2018年3月、7月、10月、11月、12月、2019年4月、周末加班时长为40小时,超过了每月包月的32小时,因此超过的加班时间为48小时。因此在上述期间,xxx公司应当支付的加班费为3116元(25.97×48×200%+25.97×8×300%=3116)。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深圳的裁判观点是,正常工资外,另行支付300%。这个司法裁判观点也符合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的规定。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你好。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交通事故可以先看责任认定,再鉴定受伤情况
你好,填错了可以重新填写一遍
你好,克扣工资没有具体要求数额,扣一块钱也算克扣
你好可以联系银行问清楚查扣冻的事由
你好,公司是变更工作地点还是安排短时间出差?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律师以专业的知识,为我解答所有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