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约定“零时生效”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朱现领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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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顾
李某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1月1日13时许,与赵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地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李某一次性赔偿赵某家属9万余元。事发后,李某向涉案的机动车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公司以保单是2021年1月1日早上9时李某在我公司缴费投保生成的,但保单约定保险是自1月2日0时0分生效为由拒绝赔偿。
二、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诉求,因李某支付的赔偿金中,赵某的住院费用部分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的限额,因此判令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7万余元。
三、律师点评
首先,电子保单的形成,保险公司未向李某作出提示或者解释说明。零时生效属于格式条款,是单方行为。
其次,零时生效条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宗旨、本意。我国的交强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社会公益性、普惠性,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未投保不得上路行驶。“零时生效”条款导致机动车辆出现了保险的“空窗期”。
四、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1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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