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已放弃孩子抚养费,离婚后可以再行主张吗?
案情回顾:
原告母亲王某某与原告父亲郭某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协议登记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原告由王某某抚养,郭某不支付抚养费。王某某说当时之所以这么约定,是希望郭某对孩子好点,但是离婚多年来,郭某从未探望孩子,亦未给孩子买过东西。郭某辩称,其探望过孩子也给孩子买过东西,但因王某某不给和孩子单独相处的机会,故从2016年起就未见过孩子,因离婚协议上约定了不支付抚养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郭某应当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抚养费1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中,虽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郭某不支付抚养费,但郭某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并未免除,考虑到原告近年来生活、学习费用的增加及居民生活费用的升高,故对原告要求郭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支出的情况及双方的收入情况,酌情确定郭某支付原告每月抚养费为1000元;对原告要求郭某支付离婚后至起诉期间抚养费的请求,鉴于原告之母王某某和郭某约定了不支付抚养费,故对原告的上述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崔瑞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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