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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一宅两户,一户未签协议政府能否强拆?

来源:朱现领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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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周某的父亲在×市×村有一处宅基地,登记面积为100平米。其中40平米已经转让给周某的堂兄,剩余房屋现在已由周某继承。某年因建设高速公路的需要,周某的房屋被纳入征地范围。该年9月,区政府批复同意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就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周某多次与拆迁部门协商,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是年11月,拆迁办对周某发出《拆迁通知》,要求在3天内自行拆除房屋。随后,在这年的12月,区政府强制拆除了周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

周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区政府辩称已与周某的堂兄签订补偿协议,且向周某的堂兄支付了补偿费。

处理方式: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周某房屋的行为违法;责令区政府依法进行赔偿。

律师解析:

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区政府强制拆除周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是否合法?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阻挠国家征收土地的使用人交出土地,对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均应在完成了补偿安置程序的基础上,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前,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即使被征收人已经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征收机关也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镇政府虽然与周某的堂兄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这个协议与周某并不相关。在此情况下,拆迁办作出的《拆迁通知》没有法律依据,区政府直接强制拆除周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行为,明显属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 王双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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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现领
  • 执业律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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