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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朱现领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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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双方争议最大的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分割的前提是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本期讨论一方以婚前财产在婚后全款买房,购得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回顾:

小李与张某登记结婚,小李出售了一套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以出售该房屋的款项购买了一套新房,新房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后双方感情破裂,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双方对房屋是否应当分割僵持不下。小李坚持认为购买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是其一人负担的,款项来源是其出售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所得,且该房屋登记在小李一人名下,因此该房屋理当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而张某则主张该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当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在婚后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诉争房屋,不能机械地认为该房屋系婚后购买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审查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外部作用的结果,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该增值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小李用婚后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属小李的于个人财产。

若案涉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登记在张志一人名下,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某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八、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房屋性质如何认定?”规定:“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的,或者夫妻以一方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小李以出售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所得的款项在婚后购买房屋,登记在小李和张某两人名下,或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的,该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八、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答: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此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性质,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的,或者夫妻以一方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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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现领
  • 执业律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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