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同意返还彩礼,一方违约能否索要彩礼?
案件回放:
尉某与尉某某系父子关系,尉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尉某与张某于2017年6月29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由张某向尉某与尉某某返还彩礼钱80000元,当场支付40000元,剩余40000元于2018年年底付清。张某在支付40000元后,于当日向尉某某出具40000元借据一支。欠款到期后,经尉某与尉某某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84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一、张某返还尉某、尉某某彩礼款40000元;
二、驳回尉某、尉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尉某与张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
案涉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张某应当返还尉某彩礼80000元,分两期返还,于协议签订当日返还40000元,于2018年年底返还40000元,并给尉军出具借据40000元。其中第一期40000元的已经返还,第二期40000元返还时间已经届满,张某应当立即返还,故对于尉某与尉某某诉请的要求返还彩礼40000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尉某与尉某某诉请的逾期还款利息部分,因尉某、尉某某与张某并无约定,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所涉人名系化名。
作者: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