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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扣押嫌疑人车辆造成损坏,该不该进行赔偿?

来源:朱现领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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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开着越野车出去办事,半路突然被民警拦下,说他涉嫌贩毒,次日刑拘。一审法院判了男子死刑,但男子不服,经过两次上诉,8年多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男子无罪。

 

男子获释后,申请了国家赔偿,获得赔偿金100余万,精神损失费26万元,然而,事情并未结束,男子被民警抓获归案时,警方还扣押了他的越野车,本案,便因越野车而起。

 

事发时,男子的越野车仅开了3个月左右,该车由男子全款购入,含购置税共花费573888元。男子获得无罪判决后,警方准备归还他的越野车,但男子没有领取车辆,而是向警方索赔,未果。随后,男子再一次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警方赔偿车辆经济损失543888元(使用三个月,折旧3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男子涉嫌贩毒一案,法院审理了将近9年时间,越野车辆因长期不使用、不保养、不年检,机械性能严重下降,车辆价值严重贬损,分局是否应当赔偿?

 

本案是行政诉讼,分局负有举证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他们不负赔偿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男子的越野车,因9年时间没有使用、保养,目前已经不宜再使用,也就是说,现在的损害是已经发生的状态,而非不确定的状态。分局一方提出,公安机关扣押车辆是依法采取侦查措施,未对该车造成任何损害,且已将车辆随案移交检察机关,分局一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男子对此不认可,对于车辆随案移交检察机关一事,黄某表示,该车辆至今仍在分局,分局没能举证证明,其已按照法定程序移送了涉案的车辆。男子的意思是,分局没有将车辆随案移交检察机关,分局一方是赔偿主体。对于公安机关是依法采取侦查措施,扣押其车辆一事,男子没有异议。但是,男子表示,分局没有尽到“妥善保管或封存”之义务,且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失,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虽然是行政诉讼,但也会涉及到很多民事诉讼的法律问题,比如,现在损害已经造成,应当按照责任分担,因果关系等,综合判断分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分局扣押车辆后,没有尽到“妥善保管或封存”的义务,再加上扣押9年之久,车辆价值贬损严重,不宜返还。且分局的扣押行为,与男子车辆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分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和赔偿损失等方式。男子的车辆已经被扣押9年,不宜返还车辆,也无法使其恢复原状,所以最后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采用的损害填平规则,造成多少损失,就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而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最终,法院支持了男子的诉讼请求,判分局赔偿男子543888元,涉案车辆则由分局另行处理。

 

一审判决后,分局不服上述国家赔偿决定,向高院申诉,并提出了多项理由,但高院审查后认为,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了分局的申诉。

 

作者: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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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现领
  • 执业律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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