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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来源:朱现领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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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被告人常某,男,1983年8月生,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白某等其他51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常某自2013年9月至2018年10月,以实际控制的某投资有限公司、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通过招募股东、吸收业务员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常某为核心,被告人增某、胡某凯等9人为骨干,被告人林某强、杨某明等9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老年人群体为主要目标,专门针对房产实施系列“套路贷”犯罪活动,勾结个别公安民警、公证员、律师以及暴力清房团伙,先后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某市11个区、72名被害人、74套房产,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亿余元。

常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公安民警被告人庞某天入股,利用其身份查询被害人信息,利用其专业知识为暴力清房人员谋划支招。拉拢律师被告人李某杰以法律顾问身份帮助常明犯罪组织修改“套路贷”合同模板、代为应诉,并实施虚假诉讼处置房产。公证员被告人王某等人为获得费用提成或收受常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给予的财物,出具虚假公证文书。

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全案52名被告人中先后有36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常某等人上诉后,2020年7月16日,某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田志平律师认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提升指控犯罪质效。检察机关应当注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流程适用,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有针对性地收集、完善和固定证据,同时以点带面促使其他被告人认罪认罚,完善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涉案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案件,通过对被告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组织,提升指控犯罪的效果。

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彻底清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尽力挽回被害人损失。检察机关应当运用认罪认罚深挖涉案财产线索,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是否认罚的考察重点,灵活运用量刑建议从宽幅度激励被告人退赃退赔,通过认罪认罚成果巩固和扩大追赃挽损的效果。

区别对待,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可不予以从宽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自身的罪行主动交代,积极退赔,认罪认罚,有利于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所涉人名系化名。


作者:田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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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现领
  • 执业律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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