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户买房而结婚,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案件回放:
2019年2月,原告迟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李某,李某告诉迟某可以通过结婚的方式落户北京,迟某信以为真。2020年5月,迟某遂与李某签订了《落户协议》,协议约定由迟某向李某支付三十万元,李某找到有北京户口的王某与迟某结婚落户北京。后迟某与王某结婚,但一直未能落户北京。2021年3月,迟某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中,迟某为了落户北京与李某签订了协议,约定二人通过结婚的方式将迟某的户籍迁入北京,该协议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迟某与王某在结婚时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仅为达到在北京买房的目的,因此迟某与李某签订的该份《协议》违背了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守的道德准则,应属无效。协议被确认无效后,被告李某应当向迟某返还因该行为获得的三十万元。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其中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善良风俗也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守的道德准则,包括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及某个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本质在于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即为契约自由划定界限,逾越界限从事的法律行为将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现代社会中,一般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双方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因此,在结婚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仅以落户买房、获取入学资格而签订的协议通常会被确认为无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为化名。
作者:周慧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