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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担刑责 巨额赔偿少不了

来源:朱现领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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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6年6月至11月,夏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区非法采砂,非法获利2243.333万元。夏某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相关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2019年7月,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夏某等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等15人非法采矿行为对非法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为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所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空间范围共计9.9万平方米,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为2.653万元,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和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所需的费用分别为7.969万元和865.61万元,合计873.579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夏某对非法采砂造成的采砂水域河床原始结构、水源涵养量修复费用865.61万元、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7.969万元,共计873.579万元。其他14名被告依据其具体侵权行为分别在824万元至3.8万元不等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夏某等15人就非法采矿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律师点评

非法采砂行为不仅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中夏某等15人的非法采砂生态破坏行为,导致了洞庭湖生态系统的损害,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存环境。人民法院指导鉴定专家按照全面赔偿原则,对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破坏进行全方位的鉴定,量化了各类损失程度。被告虽主张公共利益受损与其无关联,但本案被告当庭陈述均认可实施了采砂行为,各被告实施的采砂行为非法,且鉴定意见书明确了采砂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受损,故被告的采砂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各被告未提交反驳证据推翻案涉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载明的各项损失及修复费用予以确认是正当的。夏某等15人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作者: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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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现领
  • 执业律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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