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现领律师

朱现领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涉嫌聚众斗殴罪二审辩护词

来源:朱现领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0
人浏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已会见了赵某,并认真仔细地查阅、研究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本案系错案,认为赵某无罪。现结合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赵某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脑梗死等多种猝死性疾病,常年需要服食特定药物对病情加以控制来延缓生命,完全不具备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客观载体及主观动能。

(二)赵某无前科

 赵某在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案,赵某及其他被告在接受讯问时的供述亦可清楚表明,赵某本人从未产生过犯意,其在整个案件中,仅是基于朋友情谊,尾随到场,全程饮茶,未有任何过激的言语与举动。

(三) 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无犯罪主观方面之构成要件

赵某无犯罪主观方面之构成要件,其与同案被告人吕某仅系商场上的朋友,在商言商,绝非所谓的团伙成员。其如果为了出于“哥们儿义气”,对受害人进行报复的话,大可不必亲自到场,喊人虚与委蛇即可。故其不具备主观上之故意。

1.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明知斗殴而邀约四人给予吕某、吕某二心理强化,加强了信心,起到了助威作用,对公共秩序存在危害;案发之后,赵某积极参与共谋顶包事宜,系积极参加者” 该认定乃认定事实错误。

积极参加者必须是在聚众斗殴中积极、主动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但无论从情理还是从本案的证据上来看,都无法证明赵某具有积极参加者的地位与作用。

判决书中写明是四人,但其实都是生意上的伙伴,均有正当职业,并非社会上的操哥。他们陪同前往,一方面是因为赵某身体不好,一同前去好有照应;另一方面是因为赵某人缘较好,朋友陪同前往纯源自于友情,根本无须纠集。 

再从证据上看,几人是商议好一起前往的,而不是赵某纠集的。

2. 赵某的行为没有“破坏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表现为流氓团伙在公共场所大规模打群架。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赵某的行为导致了社会公共秩序被破坏。因为聚众斗殴通常是流氓团伙之间大规模打群架,往往有事先准备,带有匕首,棍棒等凶器。但现有证据证明赵某在案发现场均是尾随到场,全程饮茶,其与同行几人均未有任何过激的言语与举动。

(四)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

1. 在认定赵某是积极参加者的问题上,一审法院定案的依据是赵某及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任某,王某,李某的证言

首先,任某,王某,李某的证言均是以“讯问”的方式获得的,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

其次,从赵某数次讯问笔录的内容来看,顺从侦查人员的办案思路进行陈述的痕迹比较明显。其越往后的笔录越接近有罪供述。侦查人员在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有意将赵某的供述往“顶包”的事件上靠,促其造成认罪认罚的既定事实。种种举措不排除侦查人员通过讯问技巧对赵某诱供的可能。因此赵某的供述不具有真实性。

2.纵观全案,没有证据证明赵某的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了损害。

综上所述,赵某在本案中虽到场,但事出有因,仅为朋友情谊罢了,其全程无不当言语及过激举动,亦未对社会秩序造成些许损害,没有社会危害性,未触犯刑法,对其定罪处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及刑法谦抑性。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谢谢!


说明:本辩护词中涉及的人名均为化名,地点及公司名称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以上内容由朱现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朱现领律师咨询。
朱现领律师
朱现领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581人好评:18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通州区梨园北街69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现领
  • 执业律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6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通州区梨园北街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