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辉律师

刘光辉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来源:刘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3
人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316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101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3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以上内容由刘光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光辉律师咨询。
刘光辉律师
刘光辉律师
帮助过 1093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成都市大石西路80号禾嘉商务楼4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光辉
  • 执业律所:四川齐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101*********7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 地  址:
    成都市大石西路80号禾嘉商务楼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