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擅自更改子女姓名?
夫妻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擅自更改子女姓名?
实践中,夫妻离婚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常会考虑这么一个问题“反正都离婚了,孩子也跟着我,我是不是能把孩子的姓名更改了呢?”
先别着急回答,下面来看这样一则“小栗子”
【小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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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和小贵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无奈婚后因扛不住柴米油盐的烟火气,无奈提出离婚,婚后法院将两人的爱情结晶小小黄,判给了小贵,由小贵抚养,但事后,因抚养费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小贵便想把小小黄更改姓氏。
那么,关键问题来了?小贵人是否有权更改呢?
想要看答案,就先关注哦!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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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当然,除此之外!
孩子的意见,也是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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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更改孩子姓名时应考虑到子女本人的想法,同时要结合子女的年龄、智力、思想、表达等因素,了解子女是否可以理解姓名的意义,再结合改名后可能对子女的学习、生活、社会交往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
总之,父母一方在有意更改孩子姓名时,应该谨慎行事,尽量避免给子女的成长带来更大的麻烦。
因此,离婚后一方是不能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更不能以此要求来增加抚养费,威胁另一方。
当然,事情也不是绝对的。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子女姓氏依旧是可以改的?
一方面,离婚后双方协商一致;
另一方面,在子女有判断能力的时候,也应当征求子女的意愿。
法律规定固然好,但难免会产生一些小插曲。
比如,婚后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把孩子姓氏改了,怎么办?
别怕,律师来支招!
【救济途径】
一、公安机关。如果一方擅自更改,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法院诉讼。若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另一方有权以改名一方侵犯孩子的姓名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变更回原来的名字(相当于“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