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让谦律师

徐让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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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部分条款无效的主要类型

来源:徐让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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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外在具体表现,必须明确、肯定、完整,才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

一、格式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主要包括:

1.具有《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的无效情形。

《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上述规定均可以适用于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2.格式条款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关于合理和不合理的判断,需要根据一个合理的交易当事人的观点来判断。如果一个理性的交易当事人认为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不合理的,则应当认定存在效力瑕疵。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主要权利”的界定标准:如果依据合同的性质能够确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则应以此确定当事人所享有的主要权利。

二、免责条款的无效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者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不能成为强势主体用以侵害弱势群体的工具,不能被滥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合法有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情形严重时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约定免除无效。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实施具有重大过错行为具有不法性,危害法律秩序,且可能违反诚信原则、公序良俗,约定免除无效。

上述免责条款可能也为格式条款,均属无效。

合同内容部分条款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订立合同时,应当避免合同内容部分条款无效情况的发生,否则,合同条款自相矛盾,合同内容存在缺陷,甚至部分条款无效,不利于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解决纠纷。

(锦宣所  徐让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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