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淑红律师

郝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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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来源:郝淑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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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红律师

原判认为,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多次自行或利用“水客”将涉案手表非法携带入境并予以销售,偷逃应缴税额共计7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红律师提出,第一,原判认定共谋走私56块手表的证据不足,走私手表与相关单证之间没有一一对应;第二,二审期间认罪悔罪并愿意退赃和缴纳罚金;第三,家庭困难,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现已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对二审诉讼各方意见评判如下:

一、关于原判认定上诉人走私56块手表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

法院认为,证据和事实还原了被告人赴香港购买手表,由自己或水客携带入境,通过淘宝网站等途径予以销售的整个走私犯罪过程,客观真实记录了涉案56块手表出货、转货、发货的全部交易流转信息。原判认定走私56块手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关于原判认定上诉人偷逃应缴税额70万余元是否正确的问题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总表号为507的欧米茄手表,在淘宝网上出售价格为24,600元,但海关计核实际成交价格为54,300元,存在价格倒挂,且短短一周,交易价格上涨2倍之多,明显不合常理,故应当按照《核税工作补充说明》认定的计核价格重新核定税款。上述总表号为507-511的5块欧米茄手表涉及偷逃应缴税额为56,132.45元,故偷逃应缴税额共计585,062.26元

三、关于原判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

法院认为,上诉人积极实施走私犯罪行为,偷逃应缴税额5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论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现侦查机关核减了偷逃应缴税额,即由70万余元减为58万余元,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且在二审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为其缴纳罚金、违法所得及部分偷逃应缴税额,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X中级人民法院X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撤销上海市X中级人民法院X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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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淑红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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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907号2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淑红
  • 执业律所: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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