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淑红律师

郝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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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来源:郝淑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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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律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37133.57元(包括本金36552.16元、利息547.11元、罚息34.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3389.31元2020年XX日至2020年XX日,1060.72元/月×3个月+1060.72元/月÷30天×20日-5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7133.57元为基数,自2020年XX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2023年XX日立案受理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XX日,被告与X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X银行贷款62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9年XX日至2021年XX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125%,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本付息,按月支付本息;如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X银行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等。同日,X银行按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62000元

2019年XX日,被告作为投保人,以X银行为被保险人,向原告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签订《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一份,约定保险金额为66705.95元,保险期限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被告应按担保期限约定按月交付保险费1060.72元,被告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含)以上,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X银行进行理赔;原告理赔后,被告需向原告归还全部理赔款和未付保费,原告代为行使X银行对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自理赔当日开始计算,以被告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每日0.06%向被告收取滞纳金;未付保费是指被告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等。

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于2020年XX日已逾期达80天。X银行向原告主张保险权益,原告于2020年XX日支付给X银行保险理赔款37133.57元(其中包括借款本金36552.16元、利息547.11元、罚息34.3元)。同日,X银行向原告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约定X银行确认收到原告代偿款37133.57元,同意将其对被告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原告等。同日,X银行向被告发送《代偿债务通知书》,载明被告应归还的借款,于2020年XX日已逾期达80天,原告于2020年XX日已代偿贷款本息37133.57元,被告应向原告偿还上述款项。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

法院认为,被告与X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均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向X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保险,被告未按约归还贷款,原告按约向X银行履行了保证保险责任并取得《个人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项下全部债权和权益,原告作为保险人依约已取得对被告的代位求偿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应支付原告原告理赔款37133.57元及违约金(以37133.57元为基数,自2020年XX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理赔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保费338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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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淑红
  • 执业律所: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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