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在校园体育运动中是否适用?
来源:贺东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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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上,俩学生被教师安排篮球比赛。因争抢篮球,一学生摔倒受伤。冲撞一方认为,篮球运动属高风险运动,受害一方年满12周岁应当对篮球运动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预判能力,也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害,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在进行篮球活动时体育教师未在旁监管、保护,并追加学校为被告。
法院判决冲撞学生担责35%,学校担责30%,释明:
1、校园体育运动中一般不适用自甘风险的原则,因在校生进行体育运动,为接受学习的状态;
2、在篮球、足球等身体对抗激烈的体育运动中,碰撞发生具有即时性,教师难以提前干预或及时制止,此种情形下,若学校已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责任,不应判决学校承担责任;若学校存在一定的教育、管理失职情形但过错并不严重,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则学校责任一般不应超过30%。
3、判断学校是否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责任,需要审查:学校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事故发生时教师是否在场并进行有效管理、学校救助是否及时四个方面。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1、冲撞者应当负有责任;2、教师不在场,学校应当负有最高限度为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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