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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要注意原车主的责任

来源:贺东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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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5⽇,胡某(摩托车)与陈某(自行车)发⽣碰撞,造成陈某受伤,胡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涉摩托车车辆信息显⽰:登记车主朱某,初始登记时间2007年2⽉12⽇,年检有效期⾄2009年2⽉28⽇,2018年2⽉12⽇强制注销登记。

原来,2007年朱某在专卖店买下摩托车,骑了一段时间就闲置了,2014年,朱某将摩托车转给了胡某。

法院认为,该车辆“在检验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达到报废标准,朱某虽不是驾驶人,但转售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应当承担责任。且法院认为,是否认定为报废车辆,不是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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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贺东梅
  • 执业律所: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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