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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姓名权侵权案能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来源:贺东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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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被A公司登记为财务负责人。A公司存在多次税收违法行为,被列入高风险名单。沈某主张其因此从事业务受阻,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A公司侵犯沈某姓名权,但:

1、沈某要求A公司在市级报纸上道歉,由于A公司侵权行为发生的场域和造成的影响均在税收征收管理这一特定范围内,故沈某的诉请与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并不相符,判令A公司向沈某书面赔礼道歉。

2、沈某为具有专业资质人员,法院综合考量了A公司的主观恶意、姓名使用领域、盗用姓名期限等因素,采取核算最低限度内劳务成本的方式认定A公司的赔偿金额。

3、沈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但财务信息并不对社会公众公示,税务机关并未针对沈某个人作出过处罚,也未将其列入税收高风险名单。因此,即使A公司的行为对沈某造成了精神损害,也仅限于沈某对不实信息扩散及未知责任风险的心理担忧,现该种心理担忧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因此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请。

贺律师提醒各位朋友,在处理邻里纠纷、劳动纠纷、不动产纠纷时,很多人都认为对方的无理取闹给自己带来了精神压力,诉请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是非常有限的,除法定情形外,仅有单纯的心理担忧事实,法院难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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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贺东梅
  • 执业律所: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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