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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单位得了职业病,是否能在本单位申请并认定为工伤?

来源:贺东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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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1964年分配至3XX国营矿厂,1964年至1986年期间断断续续在放射性粉尘、放射性矿井中工作。

1991年,张某调入中某XX有限公司。

2014年,张某罹患疾病,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放射性肿瘤”。

中某XX有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深圳市人社部门认为,张某在中某XX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无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因此不予认定工伤。

中某XX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深圳中院认为:

对于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变动情况下相关保障责任的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此处所规定的待遇当然包括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均没有职工患职业病认定工伤设置其他限制条件,人社部门反而限制职业病必须是在申请单位工作期间患病,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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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贺东梅
  • 执业律所: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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