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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约定数额过低,劳动者有权请求撤销该协议

来源:贺东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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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笠在工作中受伤,被告赞鑫公司即送原告到医院治疗。出院后,被告一直未为原告申报工伤。

2011年12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赔偿了原告3万元。

后原告戴笠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故起诉要求撤销与被告达成的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终止)、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74100元。

但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赔偿远远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对原告要求撤销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被告协议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4100元(已经扣减已支付的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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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贺东梅
  • 执业律所: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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