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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见义勇为遭受暴力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贺东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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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系物业公司保安,在圆梦园小区上班。

2011年12月24日,宏富大厦附近有人对一过往行人实施抢劫,罗仁某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22步台阶上摔倒在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伤。

罗某的行为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物业公司持有异议,因此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据此,虽然职工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

公民见义勇为,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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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贺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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