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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违约金是否有效?

来源:贺东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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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位的落户指标有限,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以落户资格为筹码要求员工承诺一定的稳定工作年限,并通过协议明确服务期年限及约定违约金,即为“落户违约金”,“落户违约金”条款是否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而无效呢?

对此,《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第三十二条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劳动者自身条件符合所在城市落户政策,仅需用人单位提供递交材料等协助作用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均不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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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贺东梅
  • 执业律所: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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