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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服务期协议应防范哪些法律风险,怎么签订服务期协议

来源:贺东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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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协议不同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用人的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任何一方都不可单方面解除服务期协议。

(一)签订服务期协议仅适用于对员工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上岗培训或一般员工培训,不是本条文中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约定服务期。

(二)员工不履行服务期义务的,其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有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服务期协议中,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一般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

在履行服务期协议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例如,《服务期协议》约定劳动者应在培训结束之日起履行为期3年的服务期义务,并约定违约金总额为30万元(全部培训费用),劳动者履行服务期义务2年后提出离职,应承担的违约金为10万元。

同时还要注意,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的支付数额,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约时应全额支付的违约金。

(三)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辞退员工的,员工仍需支付违约金。

服务期尚未届满,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应支付违约金: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 动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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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贺东梅
  • 执业律所: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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