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况
我们都知道,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对作为弱势方的劳动者保护较重。但即使是这样,劳动者在违反一定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下面列举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况:
1、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因过错致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6、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用人单位产生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