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时如何确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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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的第一直觉会认为:这不是很简单吗,法律不是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是如何计算的吗?按图索骥,拉一下工资清单,算一下年限,不就很快出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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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协商解除的时候,经济补偿的确定是一门大学问。前面的直觉只解决了法定部分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更多的时候,协商还需要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才能达成一致。甚至来说,前面的直觉连法定部分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都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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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商解除的时候,员工可能提出的经济补偿方案,一般包括N+1和2N。严格来说,这两种方案都和法律规定的法定经济补偿不一样。
法定经济补偿,实际就是N,就是员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其工作年限得出的数字。“+1”则是代通知金,在协商解除的语境下,依法是不必要支付的。但是在很多员工的心目中,这“+1”却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实践中谈经济补偿,往往会捎带上这“+1”。
而2N是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表达方法,一些员工认为公司和他协商解除,就是违法解除,应当支付2N。这样的逻辑忽略了协商解除实际上是你情我愿,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基础。即便是公司最后同意参照2N支付经济补偿,这个数字也不能称为赔偿金,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也不能定性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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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商解除的过程中,双方更多的时候,是在N和2N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能够满足双方对成本和风险的预期。如果双方能够找到这个平衡点,那么协商解除就成功大半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经济补偿固然是协商补偿的大头,但在实际中,员工可能还会提出其他有待补偿或支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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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就包括加班费、年休假和其他假期的折现,以及可能涉及一段时间内的社保续交等。还有一些情况,员工会对离职证明,背景调查做出要求。因此,再出现这些情况的时候,公司也需要和员工进一步对每个补偿和要求做出协商,争取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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