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钊律师

李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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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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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把入户门“向内开”改为“向外开”,合法吗?

来源:李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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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户型要充分利用空间

将朝内开的入户门改为朝外开

可以吗?

近日

杭州市临平区法院

审理了一起

因邻居擅改入户门朝向

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张某系邻居。刘某、张某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因房屋系小户型,出于最大化利用面积的考虑,将入户门设计为朝外开。刘某、张某在装修前曾征求年近七旬邻居李某的意见,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刘某、张某仍将入户门改为朝外开。

李某认为,刘某、张某擅自改变入户门朝向,在入户门向外全开时,将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对他的通行造成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张某将房屋入户门恢复成朝内开。

法院判决

1.本案存在妨害事实

刘某、张某的房屋交付时入户门为朝内开,两被告对入户门朝向进行改动,需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19)第6.11.9条规定:“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5条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本案中,原被告两家距离较近,公共走道距离较窄,两被告将房门改成朝外开会影响邻居通行,妨碍相邻户门开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2.妨害行为已超过原告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

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权利冲突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与邻为善,提倡换位思考,兼顾各方利益。本案中,两被告在装修前与原告沟通更改入户门朝向事项时,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同意,但两被告只考虑自身利益,坚持更改入户门朝向,造成影响原告老人通行,妨碍相邻户门开启的妨害事实。

同时,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年近七旬,对安全有更高要求。被告刘某、张某作为老人的邻居,在处理相邻关系上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两被告的妨害行为已超出原告老人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故法院判决刘某、张某将入户门朝向改为朝内开。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立相邻关系是为尽可能确保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平衡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就要求人们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坚持以人为本、睦邻友善、互利共赢,反对损人利己,要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为对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与便利。发生纠纷时,相邻各方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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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钊
  • 执业律所:江苏森曼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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