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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结束后注意事项

来源:于青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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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协议离婚新增了“冷静期”的规定,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当中的“三十日”期限,即所谓的“冷静期”。

因此,在《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之后,选择以协议方式离婚的当事人已经不能于申请离婚登记当日同时领取离婚证,即便离婚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冷静期”,依然需要等待三十日之后才能领取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另外,如果“冷静期”内,任何一方表示不愿意离婚的,均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或者,在“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同样也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可以看出,《民法典》对于“冷静期”的规定,从登记离婚的程序上对拟离婚当事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民法典》对于“冷静期”的规定,主要是希望离婚当事人能够更加冷静、理智地对待婚姻问题,避免因为一时的冲动情绪而草率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在“冷静期”之后仍然坚持离婚的,说明他们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无法挽回,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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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于青立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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