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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于青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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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称“过失性解除”、“过错性解除”。

关于劳动者的过错表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此基础上,将第二种情形中的“劳动纪律”删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过失性解除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之一,与非过失性单方解除权、经济性裁员等相比,具有立即解除、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特点,于用人单位而言,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是最低的。

一、过失性解除的情形

1、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劳动者未经许可进行兼职(有条件的);

4、劳动者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6、严重违反公序良俗。

二、过失性解除的规章制度依据应合法有效

1、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发布程序合法:

A、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应分两步实施,包括征求意见和平等协商;

B、规章制度的发布程序,包括公示和告知两种方式。

2、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合理:

A、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合法;

B、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合理;

C、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契合企业的实际;

D、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全面、清晰、可操作。

3、规章制度的体系完整:

一般来讲,用人单位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既包括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考勤、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劳动定额、绩效考核、岗位管理、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等;也包括知识产权、操作规程、财务报销、印章管理、车辆管理、环保政策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间接相关的管理制度。

除规章制度本身外,还应制定配套的流程、表单以及相关使用说明,以确保规章制度得以正确实施。

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相互冲突,应保持一致性和衔接性。

三、过失性解除应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1、劳动者过错行为真实存在;

2、劳动者过错行为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四、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正当行使管理权

员工出现严重过错行为后,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立即解除权,且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应当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虽然本条例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但此后并未就此问题出台新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仍普遍按照该条例规定执行。地方有规定的,则遵循地方规定,如天津规定为六个月。超过合理期限的,用人单位会被视为怠于行使权力,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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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于青立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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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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