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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辩护—逃避商检罪

来源:吴小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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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商检罪

一、概念

 

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门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也有人主张本罪的客体是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人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这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不单单是指《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还应当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等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规定。

 

2、行为人实施了逃避商检的行为。

 

逃避商检行为就是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或者经过商检机构的抽查检验,认为是不合格的商品而擅自进出口的行为。

 

3、情节严重。

 

构成本罪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里的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限定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三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多次逃避商检的;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逃避商检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逃避商检的行为会危害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因此,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走私相关犯罪与逃避商检罪的竟合关系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走私行为有时会同时触犯走私相关犯罪和逃避商检罪。例如在绕关走私中,甲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1万吨糯米进境销售、偷逃税款的行为,同样也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了国家对进口糯米的检验。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走私普通货物罪和逃避商检罪,根据刑法理论,择一重罪进行处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逃避商检罪的最高刑期是三年,走私普通货物罪最高刑期可达无期徒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甲的行为往往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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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小平
  • 执业律所: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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