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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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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办理伪报品名通关走私犯罪类案件证据审查要点

来源:吴小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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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伪报品名通关走私犯罪类案件证据审查要点

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化妆品、护肤品)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以斯帖店过程中,为降低经营成本,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涉案化妆品、护肤品等货物应税费用的情况下,仍委托揽货人翁某某采取“包税通关”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将涉案货物由他国运至翁某某指定的香港仓库后,制作采购货物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翁某某,由翁某某将该清单转发给货代人丁某,再由丁某另行制作实际货物清单后,以伪报品名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等事宜,并负责货物的境内外运输事宜。同时,被告人张某某根据与翁某某的约定,以货物的数量和重量为标准,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翁某某和丁某支付包税费用。经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计核,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61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法院采信的主要证据:

1、侦查机关调取的《采购货物清单》、相关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另案处理人员翁某某的供述、证人施某某等人的证言,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张某某以支付包税费用的方式委托翁某某进口涉案货物等事实。

2、相关海关的《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发票》《提货单》,侦查机关调取的《实际货物清单》等,另案处理人员翁某某、丁某、林某某、谢某某等人的供述,证明翁某某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委托后,联系丁某办理涉案货物境内外运输和入境通关等事宜,而丁某则委托相关公司以虚假品名申报进口涉案货物等事实。

3、相关海关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偷逃应缴税额的事实。

裁判理由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支付包税费用的方式委托他人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6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其他理由略)

案件评析

走私普通货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进出口监管、征收关税的制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海关监管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应缴税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实施了违反了海关法规的行为,即采用隐瞒、隐藏、伪报、蒙混、绕关等方式、方法,躲避海关监督、管理和检查,运输、携带、邮寄 普通货物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或者具有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对于客观方面的证据,一般要求走私犯罪的货物流向、单证流向、资金流向“三流合一”才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所谓“合一”是指证明走私犯罪的货物流向、单证流向、资金流向必须可以相互印证,彼此一致,不存在矛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境外中转洗单伪报品名通关走私案件,走私参与主体涉及货主(张某某)、揽货人(翁某某)、货代(丁某某)和境外中转(香港仓库),环节相对较多。其中单证流向和货物流向证据主要有《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发票》、《提货单》、《采购货物清单》和证人证言,以证明整个贸易架构和参与主体有张某某、翁某某等人,证明张某某等人使用香港仓库中转洗单伪报品名通关的作案手法,证明涉案货物的境外供货商和实际成交的品名、数量、规格以及实际成交价格、成交方式等情况;资金流向证据主要是相关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通过《交易明细清单》梳理被告人真实支付的资金,以证明其向海关伪报的犯罪事实。

由此可见,此类案件的证据材料是较为庞杂的,参与主体也非常多,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贸易参与主体都实施了走私犯罪的行为。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对不同的贸易参与主体所涉及的证据进行有差别的审查和辩护,核实货物流向、单证流向、资金流是否相互印证、彼此一致,能否证明行为人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

1、货主

针对货主,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货主是否具备反映真假品名、价格的两套合同、发票;是否签收了货物虚假品名的报关材料,而不要求反馈报关单证;给揽货人的包税价格是否明显低于正常;是否正常对外付汇等。

2、揽货人

揽货人在整个贸易环节中主要目的在于挣取中介费。针对揽货人,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揽货人是否低价包税并从中赚取差价;是否与货主签订对赌协议,约定损失赔偿金额或损失计算方法;是否实际收取了中介费;是否有类似货物的揽货经验,是否了解相关货物的税率;是否清楚货物真实品名、价格;是否受到货主蒙骗等。

3、货代

货代在整个贸易环节中主要作用是代为办理报关手续,收取代理费。针对货代,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货代是否要求货主或揽货人提供真实的货物品名和单证材料;是否伪报品名;是否与境外供货商、货主或揽货人串通,提供虚假单证报关等。

4、境外贸易公司

为走私普通货物洗单的境外贸易公司一般都是由揽货人或货主的实际控制,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境外贸易公司与揽货人或货主的关联关系;是否明知货物的实际品名;是否要求更改货物的品名、合同、发票、提单、收货人等通关材料等。

5、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

律师应当仔细核算《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发现税款核定过高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并向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重新核定申请,以重新核定。

6、另外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电子数据证据较多,律师应重点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和复制是否有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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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平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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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小平
  • 执业律所: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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