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跃奇律师

徐跃奇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丈夫擅自把大额财产转移给他人,妻子怎么起诉要回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徐跃奇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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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既见君子,云胡不喜。

结婚后,忙于生计,早已忘记灯火阑珊的温暖

旺盛分泌的多巴胺,期限也只有三十个月。

 

感情,已经支离破碎。

有时放手,选择也是一种解脱。

希望彼此

相忘于江湖

再见,也会点头而过

 

                 一、陈世美再现,不做当年秦香莲。


秦女士从小便是家庭的掌上明珠,天之娇女。与陈先生结婚后,为了家庭,便放弃了处于上升期的个人事业,在家全职照顾丈夫和两个孩子,一心支持丈夫创业。随着丈夫的事业越做越大,秦女士与丈夫每天见面虽然次数越来越少,这时也有不少亲朋好友劝诫秦女士看管好自己的丈夫,不要白白给他人做了嫁衣裳。但是想起婚前的山盟海誓,秦女士觉得自己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不应该像一般家庭妇女一样去胡思乱想,不能随便去怀疑为家庭打拼的丈夫。


人无害虎意,虎有伤人心。一天,秦女士刚送完孩子去上兴趣班,回家路上看见丈夫与别的女人很亲密的走进酒店。之后,发现丈夫生意做大后,便一直在外面保养小三,丈夫不回家是因为和小三约会。秦女士本想要丈夫一个解释,没想到丈夫直接大大方方承认,已经心有“她”属,让秦女士净身出户。


秦女士看婚姻已经没有挽救的可能,便想为孩子争取尽可能多的财产权益。不过经过调查,发现丈夫似乎已经为了离婚已经提前几年把公司股份以及其他财产转移给小三。秦女士认为自己为了家庭,放弃自己的事业,付出的努力应当与丈夫一样。咨询过律师后,便直接起诉,要求小三返回财产。

 

二、妈宝男恶意转财产,冷艳妻霸气起纷争。


最近的王女士有点恼火,自己与丈夫辛苦打拼十年的木材加工场,丈夫居然在加工场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时,擅自把公司的股权全部登记在了公公和婆婆名下。并且,公公、婆婆声称:这个加工厂场他们出资了,就是他们的财产。自己以后想给大儿子就给大儿子,想给大孙子就给大孙子。但是,肯定不能写儿媳的名字,万一离婚了不就被外姓人白白拿走了(备注:王女士和丈夫是二儿媳和二儿子)。


王女士与丈夫青梅竹马,虽然丈夫一直有点妈宝男,但是丈夫一直比较贴心照顾自己和两个孩子。王女士始终相信丈夫在大是大非面前,肯定会考虑和维护双方的小家庭。即便在加工场运营时,公公、婆婆曾有出资,当时没明说赠与还是借贷,但公公婆婆也不能把整个企业都拿走。


王女士本想再和丈夫理论一下,希望丈夫为了两个孩子,不要过于听信公公婆婆的话。还没开始,王女士却又接到了丈夫起诉离婚的文书。王女士闹不明白,说好的夫妻共同财产呢,难道要鸡飞蛋打。为了小家庭和两个儿子,王女士决定直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回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恶配偶擅自转财产,贤律师普法助维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通过正向列举和反向排除的方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了特殊规定,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或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实中,存在大量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婚外情人或者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下面主要对这两种情形进行分析,具体分述如下:


1、丈夫为了维持与情人婚外同居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禁止婚外同居。丈夫若是为了维持与小三的婚外同居关系,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三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为双方赠与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小三的性补偿,明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若双方已经完成的赠与,妻子可以通过撤销赠与的方式,要求小三返还夫妻共同财产。若是为了补偿小三,赠与尚未完成的,则小三不能起诉要求丈夫履行协议。


但是,虽然婚外同居关系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并不意味着丈夫与小三的一切与财产有关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只要不是为了维持非法的婚外同居关系,在没有其他特殊理由的状况下,其他法律关系原则上也是成立并生效的。例如丈夫给非婚生子的抚养费等费用,并不是为了维持婚外同居关系,而是履行抚养义务,应当是有效的。

 

2、丈夫为了离婚,擅自给他人恶意转移大额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践中,尤其是北上广深等经济较发达地区,经常遇到丈夫在婚后通过做生意或者投资后,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而妻子为了家庭,一般选择全职照顾丈夫和孩子。丈夫由于经济条件的改善,很难抵御外界形形色色的诱惑。认为事业的成功和家庭的和睦,都是自己单独努力得来的,不承认妻子的付出,认为自己完全可以选择更好的另一半,想将现任变前任,踢她出局。


丈夫为了离婚,往往会提前几年布局,比如1元转移50%的股权、恶意伪造债务等手段,更是信手拈来。这些对于在商海打拼的丈夫来说,轻而易举。但是,对于在家带孩子的妻子来说,辨识真假都难,维权更是难于上青天。因此,妻子需要明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转移、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爱,要勇敢。

不爱,就尽早放手

相识,便是缘分

分别,也要互道珍重。

那些解决不了的问题

就交给律师,交给法律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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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奇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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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跃奇
  • 执业律所:北京继来(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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