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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有义务提供证据?

来源:徐跃奇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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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虽然现在不少学者在研究反向行政诉讼制度,不过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主体都是特定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但是,原告是否有义务提供证据呢?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做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并未要求行政相对人的原告承担提供证据。根据公法谦抑性原则,原告并没有义务提供证据。


不过,现实诉讼中,原告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需要提供处罚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其权利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受到损害,即,原告需要提供行政法律文书作为初步证据。


除了上述初步证据外,原告在诉讼中也可以提供其他证据用于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等情形。例如,之前代理的一起因扰乱公众场所秩序被行政处罚的诉讼,通过原告提供的视频录像等材料可以证明原告并未在行政机关认定原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当天参与非法聚集,从而证明被告的行政处罚并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


言而总之,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有义务提供权利受到损害的法律文书作为初步证据,至于诉讼中证明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由被告提供证明,原告可以提供反证,但是,没有义务证明其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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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跃奇
  • 执业律所:北京继来(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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