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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突发疾病后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

来源:房娇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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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个看似清楚明了的法条,隐藏了多个实务热点与难点问题,下面律师带您精析这一条文,让您不再“雾里看花”。


 

    一、该条款的逻辑语义解析

    本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是与属于工伤情形的“三工”要素对比,因欠缺工作原因(即因工作所致)要素的特殊疾病而依法“人为看作”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可分为如下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两种情形的主要区别在于死亡时间和过程不同,但前提条件是一致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必要条件和前提条件,死亡时间和过程是结果的辅助条件。

    逻辑学中的必要条件是说,必须几个条件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某个结果,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行,那么这些条件就是必要条件。

    本条款的逻辑表达式为:

所以从逻辑语义上说,只有以上每种情形中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才能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的“视同工伤。

    二、该条款的立法目的解析

    依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系《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在规定一般工伤认定之外,又对几种常见的与工作有关的原因导致劳动者伤亡的情形,作出了视同工伤的规定。但视同工伤,毕竟不是正常意义的工伤,因此需要从严掌握适用的条件,否则就会导致工伤认定的泛化,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带来风险。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引发死亡的后果,只有其符合该条款的全部条件才能认定工伤。地方社会保险部门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细则时,也需严格按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不能超越上位法制定下位法。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合理解释的同时,兼顾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的权益。


    三、该条款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突发疾病回家休息后再送医能否认定工伤?

     从法条的规定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认定为工伤并无争议。如果突发疾病并未当场死亡的,是要直接送往医院救治还是可以在家休息后再送医院抢救?从发病到回家休息直至送医死亡是在48小时内发生的,能否视同工伤?实际上该条款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突发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一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应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

    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因此不能作视同工伤的认定。

    (二)“发病后直接送至医疗机构抢救”是否是该条款中视同工伤的法定要件?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身体不适,基于普通民众对疾病的非专业认识,未能察觉到自身情况需要紧急救治,而是将基层卫生院所的下班医生请至家中救治,无效后转至医院进一步救治,48小时内死亡的情况应如何处理?也就是说发病后直接送至医疗机构是不是该条款中视同工伤的法定要件?律师认为,认定“视同工伤”时应考虑立法目的和正当理由。如果劳动者发病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发病、抢救、死亡并未间断,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顺序,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而不能仅仅因为其“回家了”而不给视同工伤的认定。否则从法理上讲,是人为拔高了作为一般人对医学专业知识和疾病风险的认知,不符合认知常理、常情,显失公平,也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精神相悖。


    (三)因过度抢救而超出48小时能否视同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抢救已经确定无存活可能,只是用人单位或家属不放弃抢救,连续抢救,致其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能否视同工伤呢?律师分析,任何法律条文的立法应有之意都该具有防止随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防止违背社会伦理现象发生的主旨。该条款规定更是如此。

    如果在48小时之内病人已出现心跳停止或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状,并经过医院诊断确定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但用人单位或家属强烈要求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的,应视同为工伤;如果在48小时之内并未出现心跳停止或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已无救治可能的症状,医疗机构也不能确定是否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用人单位或家属坚持要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的,则不属于过度抢救,不应视同工伤。比如劳动者在抢救时已深度昏迷,光反射和生理反射消失,在抢救的48小时内呼吸已经停止,瞳孔散大。此时就说明已无救治可能,只是在其家属及其单位不放弃治疗并积极要求下,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并继续抢救,才导致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时间显示为在48小时外死亡,这种情形下应视同工伤。

    四,律师针对该条款对用人单位的提示

    该条款是劳动者申请视同工伤的法定标准,社保部门和法院都会严格依照法定标准认定。因此,当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时,用人单位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留住发病抢救的证据,如写明突发疾病经过和抢救情况;事发第一现场的二人以上证人证言等,劳动者现场死亡的,要求急救部门出具急救过程证明和死亡证明,劳动者没有死亡的,及时送正规的医院进行抢救,当劳动者在送医后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及时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和死亡证明,并在劳动者死亡一个月内,向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视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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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房娇娇
  • 执业律所:辽宁瀛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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