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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影响劳动用工的十大问题(上)

来源:房娇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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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时代来临,江湖传言:一典废九法,半生所学毁于一旦。正所谓“新法要记牢,头发唰唰掉;专业学的好,年年在高考”。本文以全新视角解读《民法典·总则编》中涉及的劳动用工问题,以挽救各位企业法务、HR日益渐高的发际线。

    问题一:民法基本原则在劳动用工中适用吗?

    从新冠疫情期间拜尔中国火速辞退拒戴口罩的外籍女员工,到格力集团员工因拒绝隔离被辞退,无不印证那句话“不是你能力不行,而是你人品不行”,也表明民法基本原则——诚信和公序良俗在劳动用工问题上同样适用。《企业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能够管理的边界在哪里?传统认为,企业的管理边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但司法实务中的最新判决表明:致使大众对员工的公司产生负面评价的或者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的,即便是非工作期间的不当行为,也严重影响着企业形象。如果单位规章制度有相关规定,以此是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以上主旨体现的即是民法的诚信、守法、公序良俗原则。

    在此律师提醒您,企业规章制度应尽可能全面、规范,如可规定: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不得有任何不实陈述,包括身份证明、个人信息、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比如可以以列举的方式将违反法律法规、治安管理、执业纪律、反动言论、自杀倾向、迷信、邪教、吸毒、赌博、卖淫嫖娼、色情服务、性骚扰、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反计划生育、酒驾、醉驾、毒驾等违反诚信或公序良俗的行为,均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为严重违纪。员工因此将不享有任何经济补偿,企业也无需提前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二:《民法典·总则编》与劳动者就业年龄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法》还规定了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等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的劳动。在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中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如雇佣文艺、体育等未成年工需要到人社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填写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表、登记表,领取未成年工登记证。所以在此提示公司HR雇佣此类人员还是做好和留存上述手续。

    问题三:《民法典·总则编》与精神病类员工的处理

    员工患精神病一直是企业比较棘手的问题。精神病人有可能是不能完全辨认或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比较轻微的甚至只是抑郁类的,可能要求认定工伤。遇到此类情况的确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运作造成一定影响,用人单位在和此类人员签解除或终止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风险:比如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认可其有精神类疾病,说企业是趁劳动者在限制行为能力期间和他签解除或终止协议,应认定无效。如果劳动者完全恢复了,可以让他自行表达意思;如果他不能恢复,依《民法典》145条是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这时企业应注意风险防控:如果确有必要,用工单位应该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用工合同了,看是否继续做劳动能力鉴定等。

    还有,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员工提交辞职信或单位与之协商解除了合同,但家属表示有异议的,实践中如何处理?依据《民法典》145条认为上述情况确实是有瑕疵的,用人单位最好用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的方式来控制风险比较稳妥,当然如果其法定代理人拒不追认,最终还是要走法院程序并结合相关案情具体分析。

    问题四:《民法典·总则编》与劳动者死亡问题

    《民法典》第13、15条明文规定了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终止时间,死亡按死亡证明的记载为准。那么就涉及劳动法中的没有到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要求在工亡或认定工亡中享有工亡待遇等相关问题,当然实践中具体还要看《死亡证明》如何记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就涉及民法中的“脑死亡说”和“心肺死亡说”,究竟采哪种学说在工伤保险认定中无明规定,律师认为:应做有利于劳动者的判断和解释。

    问题五:《民法典·总则编》与劳动者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问题

    《民法典》第40条和第46条是与劳动合同终止相关联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消灭了,也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可能,是需要终止劳动合同的。

    实务中应注意: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音讯之日起开始起算;因为意外下落不明的,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的时间限制;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仍在原来的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关系具体如何认定没有明文规定。律师倾向性意见:如果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可以恢复履行,除非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有正当理由拒绝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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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房娇娇
  • 执业律所:辽宁瀛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1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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