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娇娇律师

房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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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行业乱象下“求美者”必知的五个法律问题

来源:房娇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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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求美者”求美不成反遭毁容的事件时有发生。从今年2月的某演员自曝整容失败鼻头坏死,到近日上海一女子因整形纠纷欲跳楼轻生,林林总总,形形色色,皆因医美而起。


 


    一、医疗美容就是生活美容么?

    医疗美容是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这是2016年修订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的官方定义。举例说明更直观:如隆鼻、纹眉、做双眼皮、光子嫩肤、瘦脸针,抽脂、磨骨术等。换句话说,医疗美容是一种医疗行为。

    首先,医疗美容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即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主诊医师除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外,还要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可见医美行业对主诊医生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其次,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必须有符合医疗手术标准的麻醉条件、消毒隔离条件等。医美机构也就是我们说的整形美容医院或综合性医院中的整形美容科,其必须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再次,对比之下,生活美容是不借助于医疗手段,运用美白、保湿、护肤、美体等方式进行的无创性的行为,您大致可以认为“涂脂抹粉”的都属于生活美容。因此,美容院的从业人员,也就无需特殊资质,一般仅有短期培训即可上岗。

    读到此,您就可以理解:在美容院护肤时所用的护肤品如果对美容者造成皮肤大面积过敏,由于其不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则不可能是医疗纠纷,而可能是侵权纠纷或合同纠纷。

    二、没把我整成Angelababy,可获赔吗?

    在整形美容手术之前一般须为求美者拍照片,远距离及近距离等多角度拍照,证明求美者术前的客观特征。以便与术后进行对比,对比后来说明医疗手术是否是成功的。

    当然美不美是一个主观判断问题。不少求美者在别人认为“已经很美了”的情况下,仍然聚焦到自己相对不完美的部位力求“精益求精”、“锦上添花”。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承诺术后让你变成 Angelababy的样子,即无法证明医疗机构对此结果有承诺的,那么术后的效果仅需用“一般人的一般眼光”来衡量即可,且诊疗本身从手术方式的选择,手术材料的提供,手术的操作过程,术后的护理和换药过程都是无懈可击或符合规范的,这时的求美者仅因没整成Angelababy而要求整形机构承担责任的,那么律师提醒您:法律不是万能的,请接受你现在的自己!求美者此时无法苛求医美机构有过错。


    三、维权思维须前置,医美手术更安心

    律师此处提醒:求美者在接受美容服务之前,应先考察是否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如果属于,则在选择服务机构时,要重点核查该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核准登记的场地内提供服务,服务项目是否在其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备注的诊疗科目范围内进行,医疗美容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资格等,并注意保留术前、术中、术后的相关证据。

    在如今的颜值经济背景下,医美行业乱象频现,资质堪忧。“挂名医师”的现象屡见不鲜。所谓的“挂名医师”就是医疗机构将具备资质的医师作为手术中签名医师,但实施医疗手术的却是其他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医疗机构以此来规避《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行为,对患者生命安全造成严重隐患,也是典型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应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师具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如果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也将依此认定医疗机构违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医美机构对求美者承担责任的比例可能比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更高吗?

    一般可以这么认为。因为求美者自身没有疾病,他是为了让自己更美而接受诊疗的,所以医疗美容机构的注意义务会更高。法院有可能判比正常的医疗损害纠纷更重的责任。

    五、求美者如何维权?


    既然医疗整形美容机构必须具备诊疗资质,那么对于这类案件必将适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医师也必须尽到相应的伦理义务、充分告知义务,病历资料的填写、保管和提供等义务,给患者相应的知情同意权,并要求其手术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以上证据的规范搜集,对维权来说很重要。

    律师在此提示:医美损害纠纷属于医疗赔偿损害纠纷范畴,是一个专业性极高的领域,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解决。只有相关律师掌握一定的医疗行业知识,熟练运用《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诊疗规范》等临床医学专业知识,才能有效为维权当事人搜集证据,查找案件“辩点”,制定维权和诉讼策略。求美者一旦发现医美机构的医疗损害行为,最好第一时间请相关律师介入,以便在未来的纠纷解决中占据相对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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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房娇娇
  • 执业律所:辽宁瀛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1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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