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十大亮点(二)
《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已进入倒计时,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尤其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编亮点颇多。
瀛如律师团队本期接着盘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十大亮点,以实务为视角逐一进行解读。
亮点六:固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1、从法理上讲,该条款发挥了法律的指引功能,指导债权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
2、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该条款应与上一期“家事代理权”问题相结合来理解。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条实际上是把某些对家庭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给予排除。
瀛如提示:如果根据以上行为导致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亮点七:分割财产时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
这里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到底是财产各归各有了,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还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子女和女方给予适当的照顾。
第二,在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时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要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第三,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虽然已在《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中有所规定,但是中国的婚姻习俗多数是女方落户到男方,承包土地多数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包。夫妻双方一旦离婚,女方的承包经营权难以保障。
亮点八:严控对夫妻财产“动手脚”。
这一条款是关于夫妻一方恶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定。瀛如律师对本条解读如下:
1、对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因为以上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2、因以上恶意行为导致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仅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挥霍或者伪造的债务侵占的那一部分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
3、若离婚后才发现以上恶意行为,另一方可起诉要求法院对这一部分财产进行再次分割。恶意行为一方仍适用少分或不分的原则。
亮点九: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
对该条款的理论分析:一方面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已患有某种疾病,直接宣告婚姻无效,有侵害公民婚姻自主权的嫌疑,虽然患有某种疾病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但疾病是否影响结婚的决定,应当属于当事人“家事自决权”的范围,国家没有必要干预;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究竟哪些疾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医学上现在都很难界定。(延申阅读:2003年四川的国内首例健康人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案)
法条解析:本条实质是欺诈行为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变通性适用。正是由于患病一方对患病情况不如实告知的欺诈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陷入了错误认识(以为对方身体情况正常,可以结婚),并据此对该婚姻选择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和决定,从而做出愿意与对方结婚的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设立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主要是为了促进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亮点十:是关于收养的新规定。
1、《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已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条说明,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2、收养人的条件变化了。《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了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第1项: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是说收养人有了一名子女,还可以再继续进行收养。
《民法典》第1098条还新增了一点: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法律预先对收养人的身份背景及道德水平设立限制条件(看看收养人有没有过遗弃孩子,虐待孩子,性侵幼女等行为记录)。对于具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收养人,法律剥夺其收养子女的权利。一方面法律通过强制力降低被收养人可能遭受的危险,另一方面,这也是犯罪成本增加的一种体现,体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3、可收养的人数有增。《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收养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具体操作为:如果被收养人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两方自愿同意即可;如果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三方自愿达成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