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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本协议法律怎么认定?投资保本协议有效吗?

来源:秦嘉泽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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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投资保本协议都是无效的。目前有关投资领域,涉及到的投资类型、适用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法律实践以及法院判决中对于投资保本协议的认定也有所不同。

基于《证券法》、《九民纪要》等法律规定,在证券、基金、银行信托、保险等等范围内的保本收益都是无效的。所以实践中各类机构在销售自己的金融产品时,所作出的承诺、预先性推测、回购承诺等等,都是无效的。投资者不能以此要求机构方履行,实践中的处理一般是按照本金加利息的方式要求机构方予以返还。但是就返还比例上,如果投资者存在过错,如审查合同不仔细等,会相应减少投资者的赔偿比例。

 但是,对于私募基金领域以及一些委托理财关系,目前只有一定的行业自律性法规,并没有强制性法律要求不能保底。这也是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部分。

 《九民纪要》92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可以看出,《九民纪要》规定的主体是“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但是实践中多的是委托理财的个人、中介公司(非金融机构)等等,投资者很多时候是和个人、公司签订的保本协议而不是金融机构,这种情形下目前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这种主体出具的保底协议无效。那么法院在审理时是否可以主动将“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大到个人呢?法院审理时是存在争议的,但是以认定为无效居多。

以(2020)苏01民终6867号案件一审法院认可了“保本保收益”协议的效力,但二审法院在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并非“证券公司”的前提下,仍援引《证券法》与《九民纪要》关于禁止“保本保收益”的规定,认定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中国法院2022年度司法案例》中收录的(2020)京03民终5181号案例中,同样是针对公司的委托理财协议,因为其中有保底条款,北京法院认为协议无效。但是本案中投资者在协议到期后针对公司不还款的行为,要求公司、公司大股东为自己额外签署了一份“还款协议”,其中表明公司方愿意按照保本保底协议支付本金加收益,投资者依靠这份“还款协议”要回来了本金加利息。

 所以,对于投资保本协议,投资者想要要回本金加收益,需要提前作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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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秦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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