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业务范围为:1.诉讼: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产土地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民交叉案件等。2.非诉讼服务: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个人危机管理、政策研究、初创公司股权期权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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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婚内的共同房产,如果双方都拿不出补偿款给对方,或者不想算的那么清楚,可以共同约定将房产给孩子。如果房产还有贷款,还要确定好离婚后房贷由谁还,以及与孩子相关的过户问题等等。如果这些内容都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并且双方拿着这份《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按照目前的审判实践,双方都不能再反悔要求重新分割房产。我们以近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判决的(2021)京0115民初13086号案例为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其中的法律知识。(2021)京0115民初13086号案例中,男方范某和女方付某2016年结婚,2017年离婚,离婚时孩子小付才5个月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2017年双方共同购买的登记在男方范某名下的房屋归小付所有,离婚后贷款由范某偿还,范某需要在小付19岁前将房屋过户给小付【看得出范某对于离婚的迫切需求了】。2021年范某打算瞒着付某和小付卖了这套房产,在过户时被付某发现并及时阻止,随后付某起诉范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且要求范某将房屋过户到小付名下。庭审中,付某一方认为这套房产是在离婚时双方所做的处理,应该按照《离婚协议》的性质处理,而法律规定只有在《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时才能撤销《离婚协议》,否则《离婚协议》都是有效的,所以说范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来履行。范某一方则认为,这套房产属于自己和付某的共同财产,现在给小付属于一种“赠与”,应该按照“赠与协议”的性质处理,依照法律规定《赠与协议》在实际履行之前可以撤销,对于房产也就是在过户之前自己作为产权人可以反悔。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这属于《离婚协议》不可撤销,判决支持了付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范某在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到小付名下。范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更明确的表态:“夫妻双方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属于一种实践中常见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一审法院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本案并无不当。”从这就可以看出,北京法院对于这种案件的处理态度是认为写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内容优先按照“离婚纠纷”处理,而不按照“赠与纠纷”等进行处理。所以说,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关于房产争执不下,不如换个思路将房留给孩子,这既有利于快速处理房产帮助双方离婚,又能对双方共同产生约束。
案情李爹爹与郑妈妈系夫妻,育有子女六人,分别为长女李某1、次女李某2、三女李某3、四女李某4、长子李某5、次子李宗长。陈某系李某4之子。李宗长与李某6系夫妻。郑妈妈于1981年2月死亡,李爹爹于2011年3月死亡,李宗长于1999年死亡。丰台区南铁匠营32号房屋(以下简称32号房屋)为李爹爹、郑妈妈夫妇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敬恩死亡后,全家未进行分家析产。2015年9月24日,东铁*村委会制定《东铁*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东铁*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32号房屋位于腾退范围内。《安置方案》中关于被安置人口的认定,为以2015年10月29日为安置人口的认定截点,在腾退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并有正式房屋的人口给予认定。同时规定,在腾退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但无正式住房的人员不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口。2016年11月14日,李某2夫妻、季某(李某2之女)、李某5夫妻、陈某夫妻、李某6、李某某(李某6之子)签署《声明》,内容大致如下:32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产权争议。声明人在32号房屋居住,声明并确认按照下列内容分别办理东铁*村宅基地腾退手续,即分别签订相关腾退补偿协议,并分别领取宅基地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奖励、补助等。由户口尚在本村的李某2、李某5、李某6、陈某(李某4之子),领取拆迁补偿利益。2016年11月21日,李某2、李某5、李某6、陈某作为被腾退人与腾退人东铁*村委会签订了《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李某2名下安置两套90平方米房屋及拆迁款;李某5名下安置一套50平方米、一套80平方米房屋及拆迁款;李某6名下安置一套50平方米、一套80平方米房屋及拆迁款;陈某名下安置两套90平方米房屋及拆迁款790139元。庭审中,李某1主张,全家存在口头分家析产协议,协议内容:针对32号房屋的拆迁,经六家同意,由李某2、李某5、李某6、陈某作为拆迁安置代表与东铁*村委会签订腾退协议;考虑到传统,六家一致同意李某5、李某6家多分一点儿,四个女儿家平均分配;最终结果是李某5分两套,80平方米和50平方米各一套,李某6分两套,80平方米和50平方米各一套,李某2分得90平方米两套,给李某3一套,剩余的安置款一家一半,陈某分得90平方米两套,将其中一套给李某1,剩余的拆迁补偿款一家一半。现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均认可上述协议,仅陈某(李某4之子)不认可。陈某拒绝按照口头分家协议的约定,给付李某1的份额,故李某1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真实有效,及被告陈某将其分得的两套90平方米房屋给李某1一套;2.陈某将拆迁补偿款中的一半即385068.5元给李某1。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首先,《安置方案》对在腾退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并有正式房屋的人口给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口,对在腾退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但无正式住房的人员不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口。其次,32号房屋所产生的拆迁利益,属于李爹爹、郑妈妈的遗产,在二人及次子李二子死亡后,应由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二子妻)、李某某(李二子之子)共有。陈某并非房屋产权人,其不具备《安置方案》所规定的被安置人口条件,并不当然享有32号房屋的拆迁利益。从庭审过程看,全部产权人显然没有让李某4比李某1、李某2、李某3多分拆迁利益的意思表示,作为李某4之子,全家人亦显然没有让陈某得到两套房屋及拆迁款或者说将两套房屋及拆迁款均赠与给其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家庭相关人员签订《声明》,《声明》中21.2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由陈某作为被腾退人办理腾退手续,应当为六家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全家协商一致,亦是东铁*村委会与被腾退人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的前提。陈某签署相关文件后所获得的利益,亦应当按照全家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分配。现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代表李宗长家庭)均认可存在李某1主张的口头分家析产协议,各家拆迁结果均与口头分家析产协议内容相吻合,口头分家析产协议内容亦符合本案家庭情理,且李某2与李某3已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协议内容,法院经认定全家存在李某1主张的口头分家析产协议。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一、李某1、陈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之间的口头分家析产协议有效;二、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某1拆迁补偿款385068.5元;三、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某1要求陈某将其分得的两套90平方米房屋给李某1一套的诉讼请求,因房屋尚未建造,暂不具备交付条件,法院未予支持。)
在现代社会中有很多基于彩礼产生的纠纷,本文通过问答的方式,对秦嘉泽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办案过程中常见的彩礼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如有未能涉及的情况,读者可以评论区留言、私信,或者搜索“秦嘉泽律师”进行咨询。一、哪些情况下女方应该返还彩礼?法律对于退还彩礼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具体条文为《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是,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只是一种宽泛性的规定,结合实践司法产生了多种判决,并不意味着没领结婚证女方就必须退还彩礼,也不代表领了结婚证男方就不能要求对方退还彩礼。二、没领结婚证就必须退彩礼吗?没领结婚证,女方也有可能不需要退彩礼,要结合双方的同居时间、分手过错等等综合判定。以(2023)辽13民终480号案例为例子,男女双方婚前2020年12月开始同居,当月男方支付了6万元彩礼,2022年3月男女双方产生矛盾分手,期间一直未领取结婚证。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6万元的彩礼,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的同居时间、女方举证证明生活中自己的支出、流产情况等等,综合判定返还男方4万元彩礼。而另一案件(2023)辽0726民初607号案例中,男女双方同居超过7年,最终法院也驳回了男方要求返还3万元彩礼的诉求。三、领了结婚证就没办法退彩礼了吗领了结婚证仍然可以退彩礼。法律对于已经领证退彩礼的情况,规定的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也就是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越短,退彩礼的诉求越容易被支持。以(2023)甘0802民初860号案例为例,男女双方相亲认识后仓促结婚,男方2021年12月订婚支付彩礼9.3万元,并为女方购买对戒与三金,2022年6月登记结婚,但是婚后女方与男方结婚仅一天即回娘家居住,2022年10月男方起诉离婚。最终法院综合认为,女方婚后没有和男方共同长久生活的意愿,判决女方和女方家人共同偿还男方彩礼9.3万元和三金等。所以,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退彩礼,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共同居住的时间、离婚过错等等。四、办酒席的钱算不算彩礼?哪些钱算彩礼?关于哪些资金算彩礼,实践中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判断标准是不一致的,经过秦嘉泽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总结,大概可以归为以下情况:明确是彩礼的资金,一般没有争议认定为彩礼;为了结婚购买的三金、对戒等首饰,一般也认为是彩礼;为了结婚所预先支出的酒席费用等,如果因为女方原因没办成婚礼,一般也参照彩礼可以要求女方承担;办婚礼当天所支出的“改口费”、“离娘钱”大部分情况不认定为彩礼。以上就是有关彩礼的几项基本问题,如有其他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再婚夫妻买房时,用的可能一方婚前的存款,或者婚前房产的售卖款,随后双方再视情况增添资金以购买新的房产,这种情况下法院怎么认定财产归属?有什么保护措施呢?本文中秦嘉泽北京婚姻家事团队结合办案经验进行简单讲述,如有详细问题读者可以评论区、私信留言,或者搜索“秦嘉泽律师”进行咨询。一、用婚前财产婚后全款买房,资金链清楚并且新房仍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婚后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这种情形是指,当事人卖婚前房产的资金、婚前存款的资金,以及自己购买新房的记录都能一一对应,并且此时新房还只写了自己一人的名字,那么在法律上,就认为婚后的新房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转化,只是从一套旧房变成了新房,从根本上这仍然是个人的婚前财产。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不需要过多做什么防护措施。但是当事人可以结合家庭情况,提前将这套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事实、证据留给自己的子女,或者将相关事情经过在遗嘱中写明。二、用婚前财产婚后购房,但是新房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两人共同名下,此时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形是指,一方虽然用的是自己婚前财产在婚后购房,但是基于家庭情况,最终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双人名下,此时结合秦嘉泽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经验,一般认定为夫妻之间的一种赠与,最终会判定各自50%。但是有一种情形属于例外,即在婚后购房时男女双方共同用婚前财产进行出资,如果此时证据明确、充分,法院将按照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划分财产份额。针对这种情形,秦嘉泽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提供以下两项建议:首先,男女双方可以就具体房屋购买情况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就新房的产权、出资情况等进行说明,并明确约定好互相所占的份额,此时完全可以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但是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产属于己方,最终法院会以《婚内财产协议》为先认定房产属于己方;另外,如果双方都有出资,建议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注意不动产所有权证的登记状态,不建议将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而应该登记成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有,不动产权证可以写清双方各自占有的比例,比如己方99%对方1%,这种方式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按份额占有新房。针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买房,以上就是两项比较常见的内容,由于婚姻关系下有很多的复杂情况,难以一言蔽之,所以有需要的读者可以留言个人具体情况进行咨询。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给予员工一定的“原始股”,并将员工登记为公司股东,表示将来哪天公司上市了那么这份股份将会价值飙升。一般情形下,员工与公司、某位已有股东会签署一份协议,将上述员工激励有关内容一一写在协议中。一旦员工离职,因其持有的股权该如何处理而就经常产生争议。第一步,要确认公司章程、所签协议中是否规定了员工离职时“原始股”如何处理。如果章程、所签协议中已经就员工离职时“原始股”如何处理做出了约定,那么一般需要按照约定来处理。常见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中,一般都约定员工离职时由某位股东或者公司强制性回购员工手中持有的公司股权,股份的作价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了同时公司未上市,就通过内部评估确定价格。回购后,员工自然丧失这部分股权但是也就能将自己从公司的工商登记中撤出。第二,如果章程、协议没有就此作出约定,员工持股作为小股东的退出就需要走更多的程序,员工方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自己采取何种方式维权。首先员工可以在公司内部持股股东中寻找合适的买家,将自己手中的原始股出售给对方。这种买卖不触发公司股权买卖优先权问题,只是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中,按照我国法律股东人员变更需要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所以一旦员工方虽然找到了买家,但是有大股东恶意不配合办理工商手续,流程也会变得复杂。然后,如果员工无法找到买家,又或者大股东想要低价收购所以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在没有章程、合同的约定下,员工只能通过自己持有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利。这里的股东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规定的知情权、分红权、解散权等等。知情权是指任意股东都有权知晓公司的经营情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目,公司不配合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对方配合;分红权则是基于公司账目,发现公司实际经营有利润,那么股东可以诉讼要求分红;解散权则是公司实际已经不经营,或者股东之间矛盾重重陷入僵局,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同时,如果在查看公司账目时股东发现其他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也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抽逃出资责任。
您好跟家具您所说的情况 认为不需要进行赔偿
您好,目前看来您的女儿不构成诈骗的从犯,不需要担心,但在举证证明上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点
建议协商解决此事,避免不必要纠纷。
建议您联系法院或者上裁判文书网查询
您好,可以说一下具体情况,方便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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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谢谢律师,这个困扰了我很久的问题,终于可以解决了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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