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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都是有效的吗?委托理财能不能约定保底?

来源:秦嘉泽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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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近些年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类型的金融纠纷越来越多,其中有关保底条款的纠纷比较常见。保底条款,就是指委托理财合同、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的资产在管理过程中,如果产生了亏损,就由公司方进行补足的一种约定。

委托理财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可能会属于无效合同,无效情况下公司方应该返还本金。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所以实践中如果是《证券法》管理的券商公司旗下的委托理财合同、资产管理合同中有上述的保底条款,那么相关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此时结合资产盈利、亏损情况,可能对投资者有利也有可能对券商公司有利。

但是,委托理财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有保底条款,可能也属于有效合同,对方公司要按照保底约定补足资金。这里主要是指与投资者签订委托理财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公司并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券商公司,而是一般公司,并且不涉及广泛性群众利益。

以最高法最新编纂的《2022年度法院司法案例》一书中收录的(2022)鲁03民终2827号案例进行讲解,在本案中,2016 年11月投资者赵某与被告某投资公司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赵某将1000万元的资金交由被告某投资公司进行管理,2017年4月,投资者赵某与刘某又共同与被告某投资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再次约定交给某投资公司1000万元代为操作股票。两份《资产委托管理合同》都约定如果损失超过5%,就由某投资公司补足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但是直到2018年,股票赔了392万元。协商期间被告投资公司支付了刘某、赵某200万元。剩余部分一直未支付,所以刘某、赵某将某投资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剩余的192万元。但某投资公司认为上述《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有保底条款属于无效合同,所以自己不需要支付剩余的192万元,应该由刘某、赵某自行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是有效的,因为某投资公司并不属于券商,所以某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并不需要受到《证券法》的规范,从而相关“有保底合同就无效”的说法并不适用于本案件,相关《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要适用《民法典》解释,所以《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在本案中属于有效合同,被告某投资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剩余的192万元。

综上所述,资产委托管理、委托理财中涉及的保底条款并不一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要先确定法律适用,研读合同条款才能作出比较具体、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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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秦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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