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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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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风险告知书还能要回投资款吗?委托理财、资管合同、信托理财怎么要回本金?

来源:秦嘉泽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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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秦嘉泽律师团队提供的文章中反复提及了有关金融市场的理财规范性问题,本文将以案例形式进行进一步的讲解。

目前我国委托理财的底层商业逻辑大同小异,基本上都是投资者与券商、金融机构等签订一份合同,然后投资者将资金交给券商、金融机构,等待券商、金融机构定期的返利。虽然基本模式相同,但是各家券商、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合同——即所宣传的金融产品却是天差地别,涉及资产管理、信托、证券期货、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非法律专业的投资者往往对其中的法律含义认识不深,基于对券商、销售的信任购买相关金融产品,最后可能就会发现,按照签订的合同自己的投资款将亏得血本无归。

然而根据《信托法》,我国所谓的“信托牌照”其实与国外宣传的“家族信托”不是同一产物,我国的信托更多还是靠近理财、保险、证券的性质。所以,大部分券商、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以及整个金融交易过程,要受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一旦金融机构、公司方违反了上述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和其签订的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认定为无效公司方、金融机构方就需要将投资款本金返还给投资者,而不能再以项目亏损、投资需要承担风险等理由拒绝支付。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内容庞杂,证监会、最高法甚至还有其他更多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定,所以很难在一篇文章中阐述清楚公司、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情形,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普查公司方和金融机构方状况后进行分析。

(2022)沪74民终930号案例就是一项典型的个人投资者诉讼投资公司维权成功的案件。本案原告钱女士投资了某证券公司的理财项目,并且签订了《XX证券新能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也就是风险告知书)、《XX证券新能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简称资管合同)。钱女士之所以会投资这一项目,是销售主动表示这份项目涉及新能源、信托等等,保本不会赔。但是到了2019年,某证券公司开始频繁发公告表示自己无法兑付。钱女士起诉后,虽然其已经签订了《风险告知书》,但是某证券公司没有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证监会相关法律规定的明确要求),同时也没有及时披露,相关责任人员也没有进到勤勉忠实义务,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某券商公司返还投资者本金。

综上所述,经由证监会等机构出台的法律规定,其实对金融机构、公司等有详细的规范,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券商、公司很难做到尽善尽美,所以投资者结合投资过程可以进行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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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秦嘉泽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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